如何构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欺诈行为日益泛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而法律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责任规定一般以行政责任为主,对因证券欺诈的处罚方式均采取了全部由国家罚没的方法,并没有完善的民事责任规定
这种以公权处罚代替私权救济,忽略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保护,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公民合法财权的法律保护
现行法律亟待加强对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拟从证券欺诈行为的几种方式入手,以法律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基础,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规范
一、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界定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欺诈是指用明知是错误、虚假、欺诈的或者粗心大意制作的,或者不诚实的隐瞒了重大事项的各种陈述、许诺或预测,引诱他人同意买卖证券的行为,其内容包括操纵行情、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情形
狭义的证券欺诈禁止利用与证券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机会或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的地位,通过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证券交易,不包括操纵行情和虚假陈述
笔者认为狭义的证券欺诈范围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广义证券欺诈对证券市场乃至社会经济的冲击更大,给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更大
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欺诈客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
二、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方式及立法现状1、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是指人为的控制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或成交量的走势,突出的放大了单一的人为因素,以便与市场操纵人不公正的卖出或者买入证券
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的干扰了市场竞争下证券市场的自然走势,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以操纵人的利益为代价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新修订的《证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操纵市场的定义,仅以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