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铜雕塑采购合同篇一:人物铜雕塑制作合同人物铜雕塑制作合同甲方: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花荄姊妹廊桥项目部乙方: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同芬工艺品厂第一条定义乙方负责安县花荄姊妹廊桥景观工程街头人物铸铜雕塑制作
第二条制作内容1、【姊妹廊桥景观工程】两组人物铸铜雕塑的制作,其中包括小样制作、泥塑放大、石膏翻膜、腊膜制作、胶膜制作、铜铸造、打磨、做色、产品运输(由甲方负责)等全部环节
2、人物铜雕塑以近人尺度为准,雕塑高度〜米
第三条工程价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即¥76000元
(A组39000元+B组37000元=76000元)第四条制作时间要求经双方共同协商,雕塑制作完成起运时间为XX年7月30日,如有特殊原因导致时间拖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甲方认可
第五条制作费用的支付1、雕塑制造总费用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即¥76000元
2、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费用的20%,人民币九万元整,即¥15200元
3、雕塑全部完成起运前并经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40%,人民币叁万零肆佰元整,即¥30400元
乙方起运至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物流站检查质量合格后,运杂费由甲方负责
甲方扣除乙方质保金5%,及时付给乙方35%,人民币貮万陆仟陆佰元整,即¥26600元,尾款一次性付清
4、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提供发票后方可收取费用
第六条质量要求要求所有雕塑必须达到甲方的认可,制作质量优良雕塑作品应耐大风倾袭,并能长时间耐受风雨的倾蚀,表面具抗腐蚀性
第七条知识产权所有甲方在付清乙方各阶段费用之后拥有相应阶段本工程的全部知识产权,并有责任维护该知识产权
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雕塑用于非甲方开发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仲裁如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当协商无法解决时,经双方同意,由甲、乙任何一方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由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