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研究土地征收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它既关系到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又与私权的保护密切相关
因此,对土地征收进行立法规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对这一制度也作了相应规定
与此同时,土地征收直接关涉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这一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但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围绕土地征收的要件来展开的,极少涉及土地征收侵权责任问题
实际上,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的建立既离不开宪政、人权等公法上的理论作为基奠,更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支持;从实践上看,人民法院之所以对土地征收纠纷大多不予受理和审判,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还未建立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
因此,本论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土地征收侵权责任之界定(一)土地征收要件分析为了防止国家权力不当地侵害私权,各国立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要件:第一,征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制度的核心在于不需要财产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财产,这显然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则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进而引发人们对征收权是否合宪的怀疑
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以及征收权行使的公共目的性不仅成功地消弥了这种矛盾和冲突,使得征收权的合宪性(形式合法)得以成立,而且还成为评判征收实践中一项具体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实质合法)的根本标准和防止征收权滥用的重要措施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宪法中通常都将公共利益的需要明确地规定为财产征收的前提
[1]第二,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质的公正
尤其是以一个公权力来强制私权人转移自己的私权时,必须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在规定征收征用制度的同时,各国一般都有相关程序的规定
[2]第三,征收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3本文是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项目“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