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高中评估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评价指标及标准达标(A)不达标(C)一办学条件1
独立设置的高中;规模一般在36个班以上,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
高中独立设置
高中校长在教育集团内亦不兼任初中学校法人
同一法人的分校内无初中、小学
办学规模适度,一般在12—16轨之间,不宜超过20轨(或3000人)
各年级班均学生不超过50人(含借读生)
无高考补习班或插班复读生
单项指标各观察点全部未完全达标、不达标,或有下列情况(下同):初高中在同一校园内或初高中同一法人,未真正分设;或规模少于10轨;或举办高考补习班、招收插班复读生
2.校园校舍充分满足当前师生学习、生活的需要,并有一定的发展余地;新建学校一般不少于100亩
生均校园面积不少于23平方米
新建学校一般不少于100亩
生均校舍(不含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
高中规模不达12轨的学校,学生总数的计算基数为标准规模(36个班)、标准班额(50人/班)的总和(1800人),即申报学校校园面积不少于41400平方米,新建学校一般不少于6600平方米;校舍(不含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3400平方米
核算生均资源时,需将所有在籍学生和在校借读生数纳入计算(下同)
生均校园面积或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低于标准的90%
3.各类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先进,对学校个性发展形成支撑;达“校校通”工程第三层次要求;生均教学、办公设备固定资产不低于3000元
各类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先进:(1)12轨制学校的理化生标准实验室按4、4、3配备;13轨制以上学校在4、4、3配备基础上,按照常态选科情况适当增加实验室数量,一般规模每增2轨相关实验室数增加1个
有规范的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以及标本室等
(2)12轨制学校至少配备3个通用技术实验室(供必修、选修用,下同);13轨以上学校需适当增加数量,每增加4轨通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