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鼓励和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采取特定委托的方式,委托相应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本项贷款采取房地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两人以上联保及保证单位保证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规模执行,严格控制发放,确保贷款安全使用,负责收回本息,财政进行监督,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或支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足额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单位在职职工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有不低于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三、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两个以上职业收入稳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同意用符合规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五、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每对夫妇在未终止第一次贷款合同前,不得再次申请本项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人民币
第九条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内,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是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二、最高限额为借款人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70%
三、最高额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