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不放过”要求,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安全事件是指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损失(如:人员伤亡、人员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企业形象受损等)的事情。第三条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瞒报:(一)不按规定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安全事件;(二)隐瞒不安全事件重要情节,掩盖不安全事件真实原因和所暴露的各种问题;(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四)躲避、阻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对于瞒报不安全事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1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店塔发电公司职责(一)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公司生产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或集团公司授权,负责一般及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电力安全事件(认定标准见附件1)、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四)对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二)负责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含该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下同)、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机组非计划降出力、未遂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发电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的事故,在上级公司调查组未进厂前,做2好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在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组进厂后移交所有原始资料;(四)明确有关职能部室、车间(部门)、班组、员工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职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三章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与治理第一节不安全事件的范围、分类与分级第八条不安全事件的范围包括发电、经营、后勤服务、供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和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两大类。第九条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一)人身事故:轻伤、重伤、死亡;(二)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主设备故障、火灾等造成的财产和时间损失达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三)电力安全事故:发电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以及供热发电企业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四)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五)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和非计划降出力;(六)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供热异常事件等;(七)其他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3第十条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各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未遂、违章等。第十一条不安全事件的定义、级别、认定标准和归属按照(附件2)执行;违章的认定标准参照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二节即时汇报、定期汇报与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发电公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