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0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1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发布3许可条件3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