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环境保护政策_2022年北京环境政策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线、电磁波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外国投资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关联法规:第三条在本市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首都的城市性质和特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污染扰民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新、老污染源一同治理
环境质量已经超标的地区和其他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排放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扩大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1、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化工、冶金、医药、建材、电力、石油化工工业等建设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2、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卫生、公用、科研、交通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工业建设项目
4、地面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城市自来水源防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5、生产、使用和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和属于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6、单独新建、扩建、改建单台小时额定蒸发量10吨(或相当于10吨)以上的锅炉或锅炉总台数4台以上的锅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