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安全教育XX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公益战备设施
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供电、信号线路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警报建设规划,组织警报网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警报发放、试鸣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各县(市)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按人防警报详规,由建设单位在该项目所在地最高建筑顶层修建由人防办批准的防空警报设备房
第六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安装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场地、位置和空间,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安装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在人防办指导下负责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条安装警报设施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和取得权属单位应共同就警报设施及管理责任进行移交,并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通信、新闻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有义务为人民防空办公室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和警报试鸣做好宣传、公告工作
第九条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对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实施优先保障,对警报设施所第1页共3页需线路减免使用费;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十条人民防空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