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四大变化及完善建议【摘要】我国2014年初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进行了较大改进,统一与简化合并程序,这些改进强化了合并报表的经济实体理论,以适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
然而,其在主体、少数股东等概念使用以及购并法对后续调整处理方面的不足,是今后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合并资产负债表;经济实体理论;交叉持股我国财政部2014年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下简称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统一控制模型的基础上,规范合并程序,实现与2011年修订后的IFAS10《合并财务报表》趋同
本文拟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变化的四个主要方面及其动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建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四大变化(一)直接在对子公司成本法核算基础上编制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这意味着直接在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取消现行实务中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后编制的选择
从理论上讲,采用成本法与权益法只影响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而不影响合并财务报表
由成本法核算直接编制合并则统一和简化了合并程序,从形式上消除了人们对子公司的投资核算同时用两种方法的责难,具体做法是:区分以前期间和当期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完成调整,对于以前期间,需将母公司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项目期初数调整成自取得子公司的控制权以来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并根据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确定少数股东权益;对于当期,按正常抵销、合并程序处理
(二)区分处理交叉持股合并程序交叉持股是指在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中,基于特定的目的而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包括:母子公司之间、集团内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
这种股权结构理论上要求循环确定投资损益,即为确定第一方的投资损益必须首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