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账簿设置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六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第七条会计账簿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第三章会计核算要求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会计监督职责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特殊行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于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国家在会计法基础上另行制定实施办法,以确保行业特点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七章军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军队根据会计法,结合军事经济活动的特点,制定军队会计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