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立法思考摘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进行旅游上的开发和利用,既能推动经济发展,又能促进文化保护
国家亟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旅游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这一单行的旅游行政法规,调整、规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我国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不乏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具体立法建议包括:宣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立法宗旨及原则;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义务及责任;确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全面规定扶持措施;合并规定奖励与处罚事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行政法规;立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传统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曲艺、传统美术、传统体育、传统杂技、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以及礼仪、节庆等民俗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具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其中就包含了旅游产业部门的经济价值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进行旅游上的开发和利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新型业态,既能推动经济发展,又能促进文化保护,从而开启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的新局
自经济发展角度而言,旅游市场的开发与运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资金支持,加强了物质上的保障;自文化保护的角度而言,近年来逐渐增长的旅游市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常性的反复展示与传承提供了文化语境,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
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适宜作生产性保护
当然,运用生产性保护方式,应当坚持材料原真、用传统技艺制作、手工加工,保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构成
①较之生产性保护方式而言,旅游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