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立法思考摘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进行旅游上的开发和利用,既能推动经济发展,又能促进文化保护。国家亟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旅游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这一单行的旅游行政法规,调整、规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我国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不乏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立法建议包括:宣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立法宗旨及原则;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义务及责任;确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全面规定扶持措施;合并规定奖励与处罚事宜。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行政法规;立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传统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曲艺、传统美术、传统体育、传统杂技、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以及礼仪、节庆等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具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其中就包含了旅游产业部门的经济价值。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进行旅游上的开发和利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新型业态,既能推动经济发展,又能促进文化保护,从而开启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的新局。自经济发展角度而言,旅游市场的开发与运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资金支持,加强了物质上的保障;自文化保护的角度而言,近年来逐渐增长的旅游市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常性的反复展示与传承提供了文化语境,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适宜作生产性保护。当然,运用生产性保护方式,应当坚持材料原真、用传统技艺制作、手工加工,保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构成。①较之生产性保护方式而言,旅游产业开发方式具有更大得多的普适性。民间文学类、表演艺术类、第1页共7页生产生活知识与技能类、仪式节庆类、文化空间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可以找寻相对应的旅游开发对策及模式。纵然是文化空间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通过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模式,成为吸引旅游者的重要旅游资源,大规模地占有市场和扩展受众。②有鉴于此,国家亟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旅游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这一单行的旅游行政法规,调整、规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二、我国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我国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的必要性。国务院制订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具有明显的必要性,甚至还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这是以法律手段促进新兴产业经济部门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旅游资源法制体系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如我们所知,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与很多社会现象均有着密切的联系,与经济现象的联系更是受人关注。市场经济在本能或品性上特别需要法律这种颇具形式理性的复杂规则,而法律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恰好与这种需求相契合。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业部门,当然是权利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当然也是交涉性经济和开放型经济,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借助法律的规划和策励,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和利用机制均可大幅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业亦是前景可期。当然,法律也会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及旅游经济需求的刺激而愈加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旅游资源法制建设,近年来颇有进展,但依然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旅游资源是指旅游业用以招徕或吸引旅游者观赏的自然风光、历史古迹、建筑成就、民族风情、人文习俗等,是与旅游劳务、旅游设施并重的旅游业的重大要素。由于旅游资源深具广泛性与扩张性,所以旅游资源的立法尤应把握时代脉动,并且与时俱进,开创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一类珍贵、重大的旅游资源,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专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