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农”难填农村“空心化”东政办发〔20XX〕312号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XX县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公安局制定的《XX县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此件公开发布)XX县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市公安局第一条为解决全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下同)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XX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精神和《XX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的相关要求,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准予“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底前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2004年以后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属学校明确要求入学前将户口随迁的、且能提供入学学校要求随迁证明的,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凡学校没有明确要求随迁,属本人自主迁出的,不得办理“非转农”;第1页共4页(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本市农业户口;(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四)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乡)、街道同意接收
第四条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1
申请报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