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方案篇一:茂名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3030字)为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的《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粤农[20XX]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有效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
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户等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增强农业、农民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
(三)参保自愿
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种植的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投保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
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四)保险金额
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以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包括人力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全市统一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
各县(市、区)因提高保障程度,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