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法律责任按照一定标准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这三大责任构成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本身就是近现代法律发展的结果,如民事责任概念最早见之于日耳曼法,现代大陆法系继受日耳曼法并通过法典形式确立了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的民事责任制度,[1]83-84这就从过去民刑不分的法律责任中分离出了独立的民事责任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
反思风险社会中的各种经济、社会危机,社会公共安全等事件所暴露的制度缺陷,设计出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和防范类似事件重演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人的最大追求
一、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挑战(一)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责任本质观面临着挑战“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
”[2]2在风险社会之前,“责任的本质在于它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
根据这一论点,责任是行为人和自由意志的一个功能或一个方面
”[3]8这种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责任本质观在风险社会面临着挑战
因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全球性、不可计算性、可建构性、反身性、制度化性和传染性,[4]风险的可控制性、确定性或安全性的想法已经土崩瓦解了
如美国学者弗朗西斯X8226;福山所指出的那样,“由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不是什么新现象
尤其是工业革命开始以来,随着一种新的生产过程取代另一种生产过程,人类社会经历了一种无情的现代化进程
”[5]8“当‘现代性’与工业化的负面后果不再局限于惩罚具体的群体而是侵袭到每一个人时,我们就已经或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6]307这个时代充斥着诸如亚洲金融危机、卡特里娜飓风、印尼海啸、非典型肺炎、911恐怖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甲型h1n1流感等社会事件,日本大地震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