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因王平安一家三口分别属于外嫁姑娘、外来女婿及其子女,按照“分配方案”王平安一家只有王平安能够参加分配,又因王平安精神上有残疾,特殊照顾王平安一人不按70%而按100%比例分到2014元,而不是6000元,遂成讼
2014年11月30日,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718号判决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平安一家三口水面征用补偿款6000元
案例五:XX市广福行政村黄家村自然村女村民杨军,1991年与广福行政村殷家山自然村村民陶某登记结婚,2014年户籍迁入(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殷家山陶某户
杨军出嫁前在黄家村承包有土地,在嫁入殷家山村后没有承包土地
1999年至2014年期间,广福行政村黄家村及殷家山村土地被长江大桥开发区等征用
有关征地安置费,黄家村居民组分配方案为:1991年以前出生的人,在黄家村有田地且户籍在黄家村的此次可以参与分配安置补助费,人均1850元;对1991年以后出生的人,户籍在黄家村的也可享受分配
殷家山居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为:1982年在殷家山分到田的人,按总金额30%实际人均1594元;1991年分到田的人,按总金额70%实际人均为3142元
因杨军的户籍在殷家山居民组,而田地在黄家村居民组,不符合两个居民组所制定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条件,两居民组均未向原告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
后原告杨军诉诸法院
2014年2月12日,XX市XX县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被告广福黄家村居民组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军征地安置补助费1850元,第1页共15页驳回其对殷家山居民组的诉讼请求(即选择娘婆二家之中的一家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不补偿)
三:法理分析以上案例一,从理论上分析,法院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权定性为债权而处理案件的
寡妇改嫁,其一般财产可随身带走,而承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