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关键词: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作为一项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立法认可
保险代为求偿的含义在理论上主要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
本文围绕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针对代位求偿权的不同情形分别论述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及其条件当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人之原因造成,或第三人因特定法律关系须对事故的发生负责,被保险人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同时其也可基于侵权之债向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财产保险第三人致害案件中,被保险人可能同时拥有两种救济途径
若允许被保险人同时寻求这两种救济途径,其总共得到赔偿就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金额(至多为双倍)
法律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为了确保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致害第三人为其损害行为或事实承担责任,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亦即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目前,学界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的意见不尽相同
但不论是两要见、三要件还是四要件,它们之间也都有相通之处和重叠部分
笔者认为,这部分被普遍认可的要件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所不可或缺的,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1
保险标的遭受损害的事故是保险事故
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代位求偿的最基本的前提;2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需要赔付保险金,代位求偿是保护保险人权利行使的前提,如果被保险人本人都无请求权可行使,代其位行使求偿权更是无从谈起
因此被保险人须先有赔偿请求权存在,但这种请求权有可能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也可因与第三人的契约关系对被保险人依法须负有赔偿责任而产生;第1页共5页3
保险人已经承担保险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