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集团财务信息和经营成果,根据《会计报告管理条例》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土地储备中心、财务资产管理中心、路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中心)、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集团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分类第三条为了明确财务报告报送的流程和编制、审核人员的责任,集团将财务报告按报送时间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两大类
定期报告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集团报送的报告;定期报告按报送对象又分为外部报告和内部报告
不定期报告主要是相关部门为了掌控和了解集团某些专项数据、特殊业务的信息而临时要求报送的报告
第四条定期报送的外部报告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1、月报
企业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工作底稿、集团内部系统往来明细表)、国资委企业财务快报及快报说明、交通行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基建类包括交通部提款资料(有交通部补助款的项目报送)
2、季报:企业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附资产负-1第八条定期报送的内部报告是由集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而要求报送的报告,其种类、格式和内容由集团制定,编制时不得随意更改
集团将根据管理需要对定期报送的内部报告进行调整
第九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遵循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第1页共3页确地反映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币种、金额单位、保留小数位进行填列,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公司概况;②营运或建设情况:营运包括通车项目概况、现金流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