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关于免征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优惠政策,其中: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农办经[2008]20号)文件对减免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
下面,就我省免征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台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为全面贯彻落实减免税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鲁发[2008]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项目,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第1页共2页计扣除
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当年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