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8]104号【发布日期】2008-08-01【生效日期】2008-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第1页共6页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