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思考|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又经1996年修订实施以来,其中有一条不动的条款:“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它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尚方宝剑,也是各级档案馆接收档案的依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大部制”实施以来,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有隐忧,尤其是在地(市)县一级尤为明显。探索集中办公条件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各地漂亮、高耸的办公楼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成为社会的焦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组成部门纷纷由各自的小院,挤进了新大楼。其主要缘由是国家用地政策的改变,是便民服务的措施之一,也是地方政府逐利行为的体现。但就档案保管保护而言,独家小院尚有专库、去湿、空调等设备;而现在进入大楼,爬尽台阶,档案室只能与办公室、文印室、杂物室为伍。这是因为办公楼面积的设计依据是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来确定的,每个单位只能保证必需的会议室。即使再增加办公室面积,也没有领导职数增加的速度快。中央空调的使用,保证了办公室人员的舒适却无法满足档案保护的需求。应该看到,在豪华办公楼的一侧,都有一座风格近似,适合档案保管保护条件的小楼,这就是档案局(馆)。针对上述情况,一些新的术语在档案界不断出现,如“档案代管中心”,“档案寄存中心”。这种打破档案接收期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档案部门针对这种情况所采取的一种明智而又无奈的选择。所以,应该提倡和鼓励在集中办公条件成熟的地方推行档案无移交期限的接收:一是为各单位兼职的档案员(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层单位无专职档案员)减负;二是更有效地对集中办公单位的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三是更加便民、为提供服务打基础。因为小城不像大都会,“集中”就在院内,“利用”就在“楼下”。随着新一轮的馆库建设热潮,由国家投资的馆库建设,第1页共4页应该在功能设计上更多地、更充分地考虑这种元素。探索行业管理条件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近些年来,中央加大了“民生”工程的投入,因此档案也格外引人关注。一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工程”的建设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凡涉“民生”部门在以人为本的施政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资料,并在最后验收过程中,提出了明确的归档要求。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上面千条线,下面就一点,中国的施政决策在上层,落实的基础在基层。“民生”之所以“惠民”,就是涉及社会中的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像公安部门的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国土、房产部门的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林业部门的林权证,卫生部门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民政部门的婚姻、社区档案,工商部门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登记等,这种条条易管、块块难为的现象一时还难以打破,作为地(市)县一级的档案部门,想管不能,不管不行。一是理解的偏差造成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难。在机关运行过程中档案的产生由两块组成:机关正常运转中所产生的会议、文件、报表等材料,权且当作文书档案;每个机关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由一个或多个科(室),一个单位主管或多个单位协管所产生的文件材料,俗称业务档案。长期以来,各级档案馆重文书档案的接收,轻业务档案和科技档案的管理,以致档案移交单位产生这样的误解,移交就是移交文书档案。而机关的业务档案或集中在机关档案室,或散存在职能科室或个人手中,更有甚者那些临时机构,事一完,机构撤,人_走,档案散的现象较为突出,存在监管难。二是“政令不畅”造成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难。对于行业管理的单位(尤其是垂直或相对垂直的单位)档案法虽有规定,但都会以种种理由回避监管,介入难;在国家层面上的一些文件,省级档案部门没有转发或国家档案局根本没下文而以各部门自行发文,如“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等,弄得基层档案部门难介入。另外,即时与上级档案部门联合行文,效果虽然好一点,但就“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而言,依然有着浓厚的部门化档案的色彩。第2页共4页探索现有环境条件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服务方向社会发展到今天,“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既是维护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