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派驻机构监督工作汇报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这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实行统一管理的时间还不长、经验还不多,因此相关制度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缺少长远规划,有的制度还未制定出台,已有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派驻监督工作的开展。本文想结合近几年来的派驻监督工作实践就构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作一初步探索。一、目前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2012年开始,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使得派驻机构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权威性也得以增强。一方面,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考核、提拔任用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负责,有利于他们放手大胆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派驻机构可以直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驻在部门有关干部的问题,这有利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近几年来,各派驻机构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监督作为派驻机构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派驻机构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但同时,派驻机构监督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尤其是这些年查处的中央国家机关大量违纪违法案件表明,派驻监督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一是缺少指导派驻机构工作的统一的规范性法规。从性质定位上讲,派驻机构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派。并代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实施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专门监督机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主要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由于缺少制度保障,派驻机构监督往往处于尴尬位置。有的驻在部门“穿新鞋走老第1页共6页路”,部分驻在部门领导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有的派驻机构的角色定位仍有偏差,遇到情况多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法规以加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二是缺少完整的工作配套法规和具体工作细则,导致派驻监督工作存在很大随意性。一直以来,派驻机构除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外,就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来执行,许多情况下造成监督失控、工作被动,个别部门存在派驻机构边缘化、监督检查表面化的情况。以干部考核工作为例,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派驻机构是否参加干部考核工作,往往由驻在部门根据需要随机决定,派驻机构给出的意见也得不到驻在部门党组的足够重视。派驻机构常常被架空,监督成了走过场,流于形式。一些派驻机构承担了不少与纪检监察关联不大的工作,有的甚至还承担了驻在部门的具体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派驻机构的时间和精力,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派驻机构本应履行的工作职能。三是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联系不规范。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一种联系、指导、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却缺少具体的制度保障。派驻机构往往与派出机关沟通交流不多,一方面,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往往做不到直接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而是向驻在部门党组请示,结果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派出机关如何支持派驻机构大胆履行监督职责,遇到阻力如何为派驻机构排忧解难等都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四是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备。派驻干部同派出机关的机关干部同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一视同仁,但由于缺乏具体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做不到一视同仁,派驻机构干部有被边缘化的倾向。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尽快出台,以便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二、构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对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促进派驻监督工作稳步第2页共6页发展,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一)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