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的处理《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合同法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1],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
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
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第1页共3页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