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8年第52号公告)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度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DE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两位),第三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四位数字的最后一位,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用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