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写在《职业安全卫生公约》批准周年之际①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氛围下,为进一步推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需要从立法、管理及监察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层次思考
2006年10月31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公约》(155号公约)为此提供了一个契机
在155号公约批准1周年之际,笔者记下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一些思考,并呼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制定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定位——属于劳动(劳工)法律体系1
从世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看事故伤亡与职业疾病是生产劳动的伴生物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是随着生产劳动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生产劳动的发展而发展的
“劳动创造世界”,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
但是在任何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一方面客观存在着影响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另一方面劳动者对这些危害因素的承受与抗御能力又是有限的,如果不采取措施,随时都可能发生伤亡事故或因职业危害导致职业病的发生,威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消除或控制这些危害因素,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如此
劳动法起源于对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保护
自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开始,大规模的机器生产,在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职业伤害问题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生产事故频发,工人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加上超时劳动,造成工人大量伤亡
阶级压迫必然引发工人阶级的反抗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高涨,继19世纪初期英国开始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工厂立法”后,德、法、美等其他工业国家,也先后制定了类似法律法规
“工厂第1页共5页立法”最初只适用于某类工厂某类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其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