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撞了白撞”问题的思考对“撞了白撞”问题的思考[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前后有关“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宣传对交通安全不利
“撞了白撞”的演绎存在片面性,“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宣传不符合自然科学规律,存在理论上的误区
人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非获得了交通安全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弱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交通“强者”
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既要讲究法律原则和社会道德准则,也要讲究科学性
[关键词]交通;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宣传1前言“撞了白撞”,源自沈阳
1999年8月30日沈阳发布《XX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同年9月10日实施
《规定》中规定出现以下情况者,行人和非机动车将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不负责任:行人、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设有交通设施隔离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部与机动车发小交通事故的,在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等等
随后,一些省市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被老百姓和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于20XX年11月28日公布,20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这部法律草案修改和审议的全过程,可以说它是伴随着“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呼声出台的
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后,许多媒体以“撞了白撞”被否决为主要内容,争相报道《交通安全法草案》和《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几乎一致认为《交通安全法》否决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等交通弱者的关爱,凸现了“人本原理”
甚至说行人和非机动车多了安全感
笔者认为,第1页共9页这种宣传存在误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不利的
2“撞了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