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新处置办法XX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资"20XX"78号关于印发《XX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现将《XX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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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XX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XX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2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第1页共8页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