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资处理程序难操作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处罚种类,在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时常常会适用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方式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该如何处理呢
同时又应该遵守什么程序处理呢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即没收的非法财物应该依法予以拍卖或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
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
残次商品按质论价
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第二款规定“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法定形态可以采取销毁、公开拍卖、变卖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目前一些地方也采取捐赠的处理方式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国家并没有一部完备的规范罚没物资处置程序和处理方式的法规,这样执法机关所享有的罚没权力,就缺少一个兜底性的必要约束
由于缺少法律意义上的有效监督而导致罚没品处理上随意性很大,容易造成严重的资源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