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度研究一、法官员额制度概述(一)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出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了全方位的谋划部署和远景勾画
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复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
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法官人数保持稳定
然而,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并不是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这项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人口、案件数量、辅助人员配置等诸多因素
(二)法官员额制度的个性特征根据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其个性特征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
法官人数定额化
即各法院法官数额一经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更改,无退休则无递补
法官队伍类别化、专业化、高效性
即在法院内部设置较高的职业准入机制,并辅之以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审判人员过滤掉除审判工作以外的琐碎事项,保证审判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专注案件的审理,同时细化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庭的专业领域,并进行分类管理
良性的竞争机制
即在法院内部建立完备的竞争体系,定期根据审判业务量、审理业绩等进行考核,法官助理也设置第1页共10页候补法官机制,从而推进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
法院内部工作职能的转变
即弱化行政科层制度的概念,每一位被定额的法官都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