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学科特点:开放性一、法律社会学的界定法律社会学是法学家的法律社会学,而不是社会学家的法律社会学
社会学家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现代成为主要的社会调控工具,就更不可避免地进入社会学家的视野,但这种进入是作为一个附随对象而受到关注的,法律并不占据重要地位
“因此,社会学家关注法律,并试图以此说明社会的本质与发展规律,而其研究概念和框架则不以法学为限,目的也并非介入法律实践
”1但在法学家那里,法律成为法学家关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
“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司法过程和正义载体,更是使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控制工具
因此,法学家不能无视社会变化、只关注书面法律,而必须将法学研究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多学科统合起来,进行法律运行和功能的经验研究,根据社会目的批判和改进法律,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正义需要
”2二、开放性特征的决定因素:法律社会学产生的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发生普遍的经济危机
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凋敝,社会矛盾不断涌现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不得不改变以往自由放任立场,采取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经济、社会加强干预,政府制定了一大批诸如设立工人最低工资保障的劳工法和涉及教育、福利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
社会和法律产生的新情况急需新的法学理论的支撑,法律社会学应时而起
这种新情况就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利益纠纷也愈来愈复杂化,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用以解决纠纷和调控社会时必须从社会整体出发
法律社会学是对该社会状况的回应,因此社会状况和纠纷的复杂化性质就决定了法律社会学以整体社会为研究背景
虽然从法律出发,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法律的法外因素,宗教、道德、风俗习惯甚至性别差异都要纳入到法学家的研究视野
法学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固守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法律范畴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