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教育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经验交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局、省市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我局立即着手,首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的实际情况,有侧重的对教育行业开展剖析研究,一举查处××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在9年义务制中小学“三业”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学院在教材采购中的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另外立案在查的××*涉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4件。现将查办结案的两起商业贿赂案件中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查处突破点等具有共性的东西整理归纳后,同各位同行共同交流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一、案情介绍:1、××*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收受商业贿赂案2006年元月,我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在××地区中小学“三业”(寒假作业、署假作业、课堂作业,以下简称“三业”)征订发行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接报后分局当即派员开展调查,并于*月*日立案,经查明,××地区9年义务制中小学学生用"三业"由当事人负责征订发行,其中所有课堂作业从湖北辞书出版社购进,按约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辞书出版社每学期向当事人支付人民币225000元“管理费”,原则上××地区所有中小学学生需用课堂作业向其购买;所有寒、暑假作业从××省教育书刊发行社购进,按约定:××省教育书刊发行社按当事人订购作业总码洋(定价)的2%支付给当事人作为管理费或称缴款奖,另外××省教育书刊发行社再将订购作业总码洋(定价)的38%作为让利返给××市教育用品经销公司(系当事人自办实体)。当事人于2004年秋季至2006年舂季学期间从湖北辞书出版社获取“管理费”人民币650000元;从××教育书刊发行社获取“管理费(缴款奖)”人民币320848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970848元整,当事人以××省教育书刊发行社××市管理办公室名义设立帐户,单独建帐,而未记入当事人法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账目之中,主要用于当事人招待费、差旅费、市教育局福利、会议费等项开支。第1页共6页2、××××*学院收受商业贿赂案2006年4月,我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学院在订购该学院学生教材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接报后分局当即派员开展调查,并于*月*日立案,现该案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教材通过招标方式分别从××书店、××*文化有限公司、××书刊发行有限公司购进并签订教材订购合同书,按订购合同书约定教材平均优惠24%。学院与经销商结算教材款按购书款的总额扣除12%以后,将余款付给经销商,经销商以现金的形式将剩余的12%返给教材中心,然后学院根据教材的定价(码洋)与学生结算。2004年至2005年期间当事人从××××*书店、××文化有限公司、××书刊发行有限公司获取教材优惠款(发行费)人民币615884.67元。其中,2004年收受三家图书经销商教材发行费(优惠款)人民币187364.95元、2005年收受三家图书经销商教材发行费(优惠款)人民币381022.52元、2004年至2005年收受三家图书经销商两课教材发行费(优惠款)人民币47497.20元。上述三家图书经销商返利的优惠款共计人民币615884.67元整,当事人将12%的教材发行费(优惠款)记入学院财务帐其它科目,主要用于学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工资发放、业务招待等,其余部分由教材中心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教材订购业务中的有关支出及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等开支。二、处罚依据及决定我局认为,上述当事人分别在"三业"和教材的征订发行活动中,以“管理费”、“缴款奖”或“发行费”的名目收受销售方给予的款项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本或者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的财物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未能如实反映收受的款项与采购之间的联系,未能递减购书成本,减轻学生负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第2页共6页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本或者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的财物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它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