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教育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经验交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局、省市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我局立即着手,首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的实际情况,有侧重的对教育行业开展剖析研究,一举查处××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在9年义务制中小学“三业”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学院在教材采购中的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另外立案在查的××*涉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4件
现将查办结案的两起商业贿赂案件中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查处突破点等具有共性的东西整理归纳后,同各位同行共同交流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案情介绍:1、××*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收受商业贿赂案2006年元月,我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在××地区中小学“三业”(寒假作业、署假作业、课堂作业,以下简称“三业”)征订发行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接报后分局当即派员开展调查,并于*月*日立案,经查明,××地区9年义务制中小学学生用"三业"由当事人负责征订发行,其中所有课堂作业从湖北辞书出版社购进,按约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辞书出版社每学期向当事人支付人民币225000元“管理费”,原则上××地区所有中小学学生需用课堂作业向其购买;所有寒、暑假作业从××省教育书刊发行社购进,按约定:××省教育书刊发行社按当事人订购作业总码洋(定价)的2%支付给当事人作为管理费或称缴款奖,另外××省教育书刊发行社再将订购作业总码洋(定价)的38%作为让利返给××市教育用品经销公司(系当事人自办实体)
当事人于2004年秋季至2006年舂季学期间从湖北辞书出版社获取“管理费”人民币650000元;从××教育书刊发行社获取“管理费(缴款奖)”人民币320848元
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970848元整,当事人以××省教育书刊发行社××市管理办公室名义设立帐户,单独建帐,而未记入当事人法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账目之中,主要用于当事人招待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