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内容摘要]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历史性地为人民法院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这一伟大任务,人民法院要实现好这一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部署各项工作,全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
笔者在文中主要就科学发展观的相关概述、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中的体现以及人民法院应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来展开论述
一、科学发展观概述(一)科学发展观的历史背景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基于对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中国发展新阶段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全面分析和判断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二)科学发展观的定义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启示提出来的,突破了过去把发展单纯理解为经济增长的局限,把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并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科学发展观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包括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全面发展观、协调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发展第1页共10页始终体现着人本位的思想
所谓全面,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所谓协调,就是要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