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工作,防范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及公司秘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第二章协作配套保密管理第三条协作配套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第四条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做好保密工作。第五条制造部确定有分包涉密任务时,采购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供相应的保密资质。协作事项的密级不应高于该单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资质等级。采购部要认真检查保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复印件分别在保密办和采购部存档。第六条因特殊原因与外单位进行协作时,对涉密项目中的涉密事项采取相应的非密化处理,签订保密协议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协作配套事项的具体步骤为:具体承办人员提供分包方保密资质等级和有关保密工作材料,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公司保密办审核后,实施配套协作保密管理。第八条与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保密条款中要写明保密期限,并写明在保密期限内造成失泄密的,由协作配套厂家负责。重要涉密项目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详见附件(1),采购部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配套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配套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公司采购部提出调整申请:(一)武器装备总体要求发生变化的;(二)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更的;(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第九条在合同签订、履行和合同文本中,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信息,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采购部与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依法签订配套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的审核与备案按照公司相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承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遵守保密协议。并及时向公司采购部通报研制生产情况,公司质控中心应当及时向协作配套单位通报试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不得向协作配套单位介绍整个武器装备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数量、进度和研制总经费等情况。第十二条各协作配套单位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泄露所承担的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以及相关情况。同时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三条完成分包任务的协作配套单位的涉密人员要全部移交个人留存的涉密载体,并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协作配套单位给予警告,暂停协作配套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的;(二)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影响科研生产质量、进度的;(三)在配套科研项目申请、验收、重大事项报告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五条公司采购部具体负责公司对外协作配套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通过研发中心、制造中心、企管中心、财务中心、营销中心、质控中心会审。解释与修订权归属于保密办公室。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附件1保密协议书附件2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保密监督检查表附件1保密协议书甲方:****公司乙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就乙方承制的甲方外包设备事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第一条承制的涉密产品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第二条乙方应对承制的密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密品所涉及的计算机不能连接互联网;不能在涉密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和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第三条对甲乙双方提供的涉及产品的所有信息按涉密信息处理,不能将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