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工作,防范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及公司秘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二章协作配套保密管理第三条协作配套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条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制造部确定有分包涉密任务时,采购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供相应的保密资质
协作事项的密级不应高于该单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资质等级
采购部要认真检查保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复印件分别在保密办和采购部存档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与外单位进行协作时,对涉密项目中的涉密事项采取相应的非密化处理,签订保密协议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协作配套事项的具体步骤为:具体承办人员提供分包方保密资质等级和有关保密工作材料,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公司保密办审核后,实施配套协作保密管理
第八条与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中要写明保密期限,并写明在保密期限内造成失泄密的,由协作配套厂家负责
重要涉密项目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详见附件(1),采购部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
配套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配套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公司采购部提出调整申请:(一)武器装备总体要求发生变化的;(二)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更的;(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第九条在合同签订、履行和合同文本中,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信息,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采购部与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依法签订配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