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报2000年09月28日应松年刘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案原告是针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时,毫无疑问是全面审查
既可以审查该处罚行为有无法律根据或法律根据适当与否,也可以审查该处罚行为有无事实依据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法院当然有权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
该案中消防部门的意见是,法院无权审查其作出的责任认定书
如果单就消防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似乎才有可能产生消防部门这样的疑义
而像本案这样,原告对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诉诸法院,法院对证据有权审查,是不应当有任何争论的
对此,我们可以比照一下与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十分相像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第1页共5页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见,如果就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有关的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有权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责任认定书”的
对此,即使按照上述联合通知,也是没有问题的
有问题的在于这一规定的第一句话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单独就责任认定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是不可以的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与消防部门的消防事故的责任认定,无论从行为性质上还是从作出认定的两个部门法律地位上都极其近似,因此在可诉与否的问题上,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