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立法思考沉默权(righttosilence)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
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
被告人……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关于争夺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
正如美国学者莱纳德·利维在《第五修正案的起源》一文中指出:“沉默权是在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一边是支持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普通法,它逐渐发展形成公民不得被迫回答导致自我归罪问题的权利;另一边是罗马法传统以及适用审讯制度的英国教会法庭,它的执法者们强烈反对沉默权
”也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与教会法混合形成的大陆法对于沉默权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英国特权法庭和宗教法庭受到这种法律的影响,沉默权首次提出是在宗教法庭
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向上帝承认他们的罪过,而不应该向其他任何人坦白罪行
故教会法有一条原则:没有人可以被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
普通法的支持者们正是通过迫使宗教法庭遵守教会法中关于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逐步确立了沉默权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此外,一些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法律文件也对沉默权予以承认
如1994年9月10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
199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另外,世界各国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的同时还规定了保障机制,这些保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讯问前的告之义务,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