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一是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从事上述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燃气的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甚至可能导致燃气安全事故
因此,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二是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设立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因此,本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