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政府与信息公开诚信政府与信息公开摘要
政府诚信也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诚信要求政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的关系、搞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等等
构建政府诚信有很多措施,但信息公开是其基本要求和第一要义
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政府和公众的真正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真正信任也就无从建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启动,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
建设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以及独立的司法审查、充分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健全的民主法治环境
一、政府诚信的内涵与要求政府诚信要求政府真诚守信,行政行为出于善意,在行为的动机上要“真诚”,在行为结果上要“守信”,政府还要廉洁公正,不自私、负责任、守承诺,公布信息真实
政府诚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持政府政策和行政立法的连续性
政府的政策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必须进行必要变动,但是如果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就回会失去公信力
只有保持政府政策的连续性,才能使政府行为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就法治的角度而言,才能保持法的安定性
政府成熟的政策可以形成行政立法
行政行为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要求行政立法尽可能明确具体,以便公民可以毫无疑问地理解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什么措施
这样,他们才能据以安排自己的活动
明确性和可预测性是诚信和信赖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与要求
另外,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法不溯及既往,即立法对其公布之前已经终结的事实,原则上不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所必需的,特别是侵益性、负担性立法一般是禁止溯及的
但是如果在政府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和授益性的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第二,信赖保护,即要求政府信守承诺
信赖保护是现代第1页共11页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领域的转化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