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县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县XX县区XX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依法应予拆除的违规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噪声污染、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八)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1页共6页(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