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及XX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一、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我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期间,受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不少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因各种原因未经批准或擅自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导致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按照国家、省、市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确认为连续工龄,更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些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很短,导致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没有参保或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我们对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据初步统计,我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涉及全区各镇街,人数约18,724人(含南沙区1,930人),其中大部分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处理意见》的实施,将会切实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二、《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一)适用对象的范围
《处理意见》的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XX市城镇户籍;2、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番禺区国有、集体企业及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省、市属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3、1978年6月1日至各镇实施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上月底第1页共8页期间(见附件1)离开原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