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桓晋文之事的两处标点教案《齐桓晋文之事》中有这么两句话:1、“臣闻之胡龁曰”;2、“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
我觉得编者对这两句话的句读处理不当
“臣闻之胡龁曰”这句话,如果按照原标点的话,这个“之”字,让人费解
有人可能说,这个“之”字,可以讲作“到”,就像《过秦论》中“聚之咸阳”以及《陈涉世家》中“辍耕之垄上”都讲为“到”,这种讲法似乎可以讲通
但仔细一想,这个“到”在“臣闻之胡龁曰”这句话中似乎多余,“我听胡龁说”,就足够了
而在“聚之咸阳”和“辍耕之垄上”中“到”,不能缺,因此“之”在“我听胡龁说”中讲成“到”有待进一步商榷
也有的同志认为,这个“之”是代词,代指胡龁说的事情,或复指胡龁
对这种看法,我基本同意,我认为代指胡龁说的事情更好一些
如果“之”是代词,并且代指胡龁说的事,那么读的时候应该怎么断句呢
是不是该在“之”后面标上个逗号呢
我想不少人会同意这个看法,应这么标号——“臣闻之,胡龁曰”
中间加个逗号后“之”是不是仅能做代词,我们不妨再看一个例子,《邹忌讽齐王纳谏》里有这么一句话“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这句话中的前一个“之”,一般看作音节助词,也有人看作代词
这句话和“臣闻之胡龁曰”某种程度上相似,“臣闻之”中的“之”,也可以看作音节助词,就像“顷之”、“久而久之”一样
综上分析,不管“臣闻之胡龁曰”中的“之”,做代词还是作助词,都应该在“之”後加一个逗号
再看“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为我爱也
”这句话,“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是一个倒装句,正常语序为“百姓之谓我爱也宜乎”,整句话应这么翻译“我并非吝惜我的财物而用羊来换牛,百姓认为我吝惜是应该的
”翻译没问题,但这种口气是齐宣王当时的口气吗
宣王是这样想的吗
我们不妨结合上下文来看,当孟子说“是心足以王矣
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时,宣王马上为自己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