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途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意见》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患有大病时,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
二、在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为每人每月4元;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为每人每月6元
三、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后,其退休人员在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时,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元
四、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月缴纳
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在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征缴标准随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后,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月起,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不得中断,缴费中止,大病医疗保险责任同时中止
六、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年度医疗费用在3-8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个人支付10%;对在市外三级医院就诊的病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参保人员个人支付15%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的上限标准提高1万元,最高可达10万元
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职工用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或现金结算,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1页共2页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年自付部分总和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