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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镇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VIP免费

2024年城镇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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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镇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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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进一步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凡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经本人签名的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并签订、公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持证人照片加盖钢印。(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证书》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通过政府财政安排、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集。需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应根据实际安置任务纳入年度预算。(六)用人单位对安置任务进行有偿转移的,其每一个计划安置的转移指标,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收取。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七)各地要利用现有的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第1页共5页对个人所付的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造册申请。培训由各安置地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就业培训项目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后的3年内,由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九)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收回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存档核销,并令其退回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障保险待遇。(十一)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四、享受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第2页共5页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已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十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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