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进一步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凡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经本人签名的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并签订、公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持证人照片加盖钢印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证书》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通过政府财政安排、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集
需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应根据实际安置任务纳入年度预算
(六)用人单位对安置任务进行有偿转移的,其每一个计划安置的转移指标,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收取
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七)各地要利用现有的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第1页共5页对个人所付的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造册申请
培训由各安置地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就业培训项目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