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意见一、明确职能,落实责任1、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力量,集中精力抓好拆迁管理,负责拟定房屋拆迁政策;审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2、对城镇净地出让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的房屋拆迁,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落实拆迁安置资金、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并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所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充分授权,支持、督促、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及区属各部门的工作,及时帮助拆迁实施单位解决工作困难,共同搞好拆迁工作。3、将房屋拆迁裁决权、行政强拆实施权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裁决权下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仍以市房管部门名义进行;需要实施行政强拆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4、适当提高拆迁代办费标准,对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及安置过程中节约安置用地、安置房源、拆迁成本的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二、拆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拆迁市场准入原则加强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拆迁估价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估价。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估价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估价结果须经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鉴定,方可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房屋拆迁逐步实施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拆迁项目招标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只要具有拆迁第1页共4页资格证书的单位都可以参加竞标,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业务技术不熟、服务态度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2、“双向”评估,等值交换原则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严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要“双向”评估(即对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都进行价值评估),等值交换,结算差价。3、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组织区房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地块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操作程序,配合上户动员搬迁。区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区行政优势、区位优势和人际优势,共同搞好房屋拆迁工作,加快房屋拆迁进程。被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4、优先建设安置房原则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根据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力争做到现房安置,将“人等房”变为“房等人”,以化解被拆迁人的过渡困难。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立项、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高审批速度,限时办结,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区二级负责。5、农房拆迁按标准安置原则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房拆迁,按照《*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第2页共4页标准安置,超过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6、净地出让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实行净地出让,应当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先行拆迁,房屋拆迁基本完毕后出让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依法拆迁,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房屋拆迁政策性强,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依法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按照拆迁法规的规定,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法定要件不齐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2、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