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依法拆迁;按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批拆迁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反映拆迁动态和情况
(六)与委托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项目委托合同,按规定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证,合同履约率达到100%;一次性动迁成功率达到90%以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达到100%;群众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解决群众拆迁合理要求的时效率达到95%以上
(七)全年完成拆迁总户数中,报裁率一般不超过2%,强制拆迁的户数不超过1%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接受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拆迁专业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管理规范,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8%;各种拆迁数据统计准确,第1页共4页上报及时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新风建设,保持勤政廉洁
对拆迁人员建立严格审核制度,认真贯彻拆迁补偿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秉公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不发生在拆迁户吃喝、收礼行为
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