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0.2%—0
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元)按每份200元收费、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含5千万元)按每份3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每份350元收费、1亿元以上的按每份400元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不营利原则确定
三、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均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12月23日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