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1998]3号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标题】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内容分类】保险【文号】大政发(1998)3号【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年01月06日【生效日期】1998年01月06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中心应按照本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四)财政补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差别费率(附表一),征收标准以单位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前两年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浮动费率,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保险中心直接缴纳,或由保险中心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