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保障经营工作有序开展,改善经营状况,拓展经营渠道,提高经营收入,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经营是指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及其他物业服务费用外,由物业公司另行拓展的各项经营工作。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地区物业公司经营项目的开发与实施。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物业系统经营工作的制度建设、指导、审核、监督及考核,负责重大经营举措的研究、试点及推广,制定各地区物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第五条地区物业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本地区各类经营项目的拓展、经营方案及收费标准的制订与呈报,根据集团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实施计划,积极推动经营工作开展,并对各项目经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审核、监督及考核。第六条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项目经营拓展工作并组织落实。第三章经营分类第七条地区物业公司须根据集团要求和自身条件,结合所辖项目实际交楼情况,充分利用项目资源积极开展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与集团相关产业的产品或经营项目冲突。项目可利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公共资源类:1、通讯类项目:网络通讯运营商管理及机房等相关场地租赁;2、广告类项目:电梯、大堂、园区道旗、车辆道闸、宣传栏等广告;3、零星场地租赁:自有或配套的物业零星租赁、临时摆摊设点、婚纱摄影等;4、项目配套设施:地区公司委托物业公司运营管理的综合楼、泳池、运动中心或已确认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含会所)等。二、拓展经营类:1、有偿服务:维修服务、家政服务、庭院绿化养护、老人护理、送餐、洗衣送取、邮件代收发等;2、与集团系统单位的合作经营:矿泉水、粮油、乳业等产业代销、社区商业及配套设施的合作经营等;3、集团研究试点及推广的经营拓展:拎包入住、社区食堂、订制装修、房产中介、返租等;4、配合营销现场的经营拓展项目:水上乐园、家电展销、假日活动等。三、其它类:除上述经营项目外的其它经营类别。第八条地区物业公司应对各项目自有或持有物业及其他可用于经营的场地、物资等进行盘点,首次交楼项目须在3个月内盘点,建立《可利用资源台帐》并每季度更新,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至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第四章前期准备第九条地区物业公司需定期对项目周边及其他公司项目的基本情况、招商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做好经营分析工作,明确项目经营的优势及劣势,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经营方案。第十条物业服务中心可制定本项目招商经营手册,地区物业公司运营管理部可制定分公司招商经营手册用于各类经营项目招商工作。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中心在经营方案制定后,应全方位调研项目周边情况,积极联系商家,并将有合作意向的商家纳入项目《经营商家资源库》。对于有意向的大型合作商家,物业服务中心须及时上报地区物业公司运营管理部,经审核通过纳入分公司《经营商家资源库》。第五章立项及定价第十二条经营立项须由发起部门填写《经营立项意见书》,其中由项目发起并自行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由物业服务中心填写,由地区物业公司牵头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由运营管理部填写。通讯类、广告类及零星场地租赁类经营立项报地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其他类经营立项还须经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部直管领导、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再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第十三条对于产权或所有权主体尚未明确的可利用资产,地区物业公司应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地区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充分开展经营工作。第十四条地区物业公司须对《可利用资源台账》内定价类经营项目制定《地区物业公司最低收费标准》,由各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周边市场调研后将调研结果反馈至地区物业公司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拟定最低收费标准(含保证金),经地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下发各物业服务中心执行,并报备至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部。定价类经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类、零星场地租赁类、有偿服务类等。第十五条《地区物业公司最低收费标准》中已约定收费标准的,各物业服务中心须以最低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