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复议规定《地震行政复议规定》,已于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行政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地震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地震行政机关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履行地震行政复议职责的地震行政机关是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地震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地震行政复议决定;(四)对地震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办理因不服地震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地震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章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一)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不服的;(二)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地震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地震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事项,地震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地震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第八条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1(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四)地震行政复议请求;(五)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六)提出申请的时间。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第十条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章地震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二条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地震行政复议申请自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地震行政复议期间具体地震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第四章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第十五条地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