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和使用截至2014年中期,我国大部分省级政府已经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框架下基本完成了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试编工作,目前正在总结经验,争取完善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始研究如何使用资产负债表
有些地区(如上海、江西、安徽等)已经在区县层面开始试编政府资产负债表
中国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试编,原则上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基本相符,但在口径、估值方法、会计标准等方面也遇到了不少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有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共识;但有些难点问题源于体制和政策的不确定性,短期内难以取得完全共识
笔者的观点是,处理这些难点问题时,首先应该考虑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编制资产负债表的首要目的应该是帮助评估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债务风险和未来的偿债能力
基于这个观点,在处理口径等有争议的问题时就应该充分考虑:一是政府是否负有偿债责任(如由于政府对公益性的国有企业负有偿债责任,这些国有企业就应该并表计入政府资产负债表);二是这些资产的可变现性(只有有一定可变现能力的资产才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偿债能力)
编制中国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若干难点第一,国有企业是否和如何计入政府资产负债表
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占GDP的比重多在1%或略高的水平,国有企业纳入政府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如完全并表或仅将国有企业权益计入政府资产负债表)对政府资产负债规模的影响不大
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占GDP的比重高达30%,资产(或净资产)占全国企业的比重更高,并表方法因而可能会显著影响分析的结论
笔者的建议是,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性与非公益性两类
公益性国有企业承担公益性责任,现金流无法持续覆盖项目成本,政府对其负有显性的偿债责任,应该将其并入政府资产负债表
对于非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如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政府不应承担其偿债责任(若干竞争性国企即使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