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1979年地方组织法重新修订后,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共五章,69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是确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的设立原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三章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组成做了规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对政府的性质、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组成做了规定;第五章附则
下面我的汇报分三方面:一、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二、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的定位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概念及有关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的概念及有关规定一、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一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在设立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地方分为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地方组织法第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